[中國煤炭報]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明年起施行
應急管理部日前公布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4號》。該令指出,《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》(以下簡稱《標準》)已經2020年11月2日應急管理部第3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,予以公布,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
《標準》指出,為了準確認定、及時消除煤礦重大事故隱患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和《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》(國務院令第446號)等法律、行政法規,制定了《標準》。該《標準》適用于判定各類煤礦重大事故隱患。
《標準》明確,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包括下列15個方面:一是超能力、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;二是瓦斯超限作業;三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,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;四是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和監控系統,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;五是通風系統不完善、不可靠;六是有嚴重水患,未采取有效措施;七是超層越界開采;八是有沖擊地壓危險,未采取有效措施;九是自然發火嚴重,未采取有效措施;十是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、工藝;十一是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;十二是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,煤礦改擴建期間,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,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施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;十三是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,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而從事生產,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,以及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;十四是煤礦改制期間,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,或者在完成改制后,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、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;十五是其他重大事故隱患。
《標準》還明確了上述隱患認定的具體情形。例如,“超能力、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”重大事故隱患,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:煤礦全年原煤產量超過核定(設計)生產能力幅度在10%以上,或者月原煤產量大于核定(設計)生產能力的10%的,等等。
《標準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15年12月3日公布的《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》(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5號)同時廢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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